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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字義烏 - eyiwu

    《義烏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為保障義烏市城鎮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義烏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義政發〔2010〕10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義烏市城鎮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條件,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市建設局、市住房辦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管理和銷售、租賃等工作。市發改(物價)、財政、稅務、民政、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本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市建設局和住房辦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六條 市建設局、市住房辦應當會同發改、國土資源、財政部門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發改局會同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并納入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禁止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變相開發商品住房。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合理布局,以集中開發為主,也可以在商品房開發小區中配建。
    第九條 市發改部門會同財政、建設、國土資源部門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報省發改、建設、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后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等方式擇優選定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也可以采用政府統一組織建設的方式。開發(施工)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施工)企業資質、資本金,并有良好的開發(施工)業績和信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按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為建筑面積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兩種套型,高層、小高層建筑可以適當放寬面積標準,但每種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0平方米。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物業管理,承接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業務的單位按規定享受相關的稅費優惠。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如符合條件可優先發放。若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執行,不得上浮。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 供給、買受和管理
    第十六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購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ㄒ唬┲辽儆?人具有本市非農戶口5年以上并常住義烏(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人,不包括學生戶口);
    (二)現住房建筑面積低于人均18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積低于54平方米;
    (三)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在當年我市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四)包括汽車、房產、攤位等家庭財產總額不超過30萬元。

    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或購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申請者通過市場方式購買商品房,通過贈與、繼承、自建(含宅基地)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以及因各種原因出售(贈與)、離異分割等未滿5年的原住房或雖滿5年但出售(贈與)給父母等直系親屬的原住房,均計入申請者家庭現住房建筑面積。
    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或成本價住房、安居工程等政策性住房的人員,不得再申請購買或購租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七條  市住房辦應當制定銷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市內主要傳播媒介上公示。銷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數量、建筑面積、套型、銷售價格、銷售方式等內容。
    第十八條 申請購買或購租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向市住房辦提出書面申請,如實申報申請表中的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對填報的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艨诒?、家庭關系證明、家庭各成員居民身份證;
    (二)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三)市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證明;
    (四)申請人對住房、收入、財產的具結保證以及簽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經濟狀況核查且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
    (五)其他材料。

    市住房辦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初審,經過初審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審核單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市住房辦受理申請后,可以通過查閱房產和土地登記資料、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者的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審核,審核期限為20個工作日(集中受理的不受時間限制)。
    對審核后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應當在申請者戶籍地及居住地社區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者姓名、家庭收入、資產及住房情況,公示期限為10日。
    公示后有投訴舉報的,市住房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取消其認購資格;對無投訴舉報或經查證投訴舉報不實的,發給準購證。準購證的有效期為2年。到期后,申請人應當辦理重新申請手續,按申請進行重新審查。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當與城鎮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按照保本微利原則,根據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規定的成本、管理費、稅金、利潤構成實行政府定價。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座談會、征詢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并在住房銷售之前核定價格,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不應求時,采用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購房者和選房順序。對經核準的申購家庭不愿購房的,即取消其本次準購資格,準購證不得轉讓。
    第二十二條 房屋、土地登記機關在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時,應當在登記證書上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和土地劃撥性質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用于自住。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5年以內(起計日期為取得房產證之日,下同)或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轉讓(贈與)、出租、閑置、出借、抵押,但為購買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銀行設定的抵押除外。5年之內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予以優先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或出租,具體回購辦法由市住房辦另行制定。
    經濟適用住房因繼承、離婚、法院判決等發生轉移時,須經核準,過戶后的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交易起計日期不變。
    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轉移登記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確認價與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時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出讓金等收益。
    購房人也可以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后,在按照辦理手續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確認價與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時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出讓金等收益后,取得完全產權。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建設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供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但暫無全額購買能力的家庭承租,首次付款部分不低于 40%,其余購房款應在五年內付清。承租部分租金以成本價(房屋管理費、維修費、差價款的貸款利息等)計算,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承租的具體辦法由市建設局另行制定。
    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家庭按其出資份額繳納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其余部分的維修基金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前繳納。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家庭在簽訂購房及租賃協議并支付首付款之日起5年內未付清房款,而因繼承、離婚析產發生承租人變更的,須經市建設局核準。受讓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的,可繼續租賃該房屋;不符合條件的,收回該房屋,并歸還申請家庭原支付的款項。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家庭在簽訂購房及租賃協議并支付首付款之日起5年后仍未全部購買該經濟適用住房的,經批準可延續3年。延續期滿仍未能全部購買的,市住房辦應收回房屋,并歸還申請家庭原已支付的款項。申請家庭可根據相關條件申請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五條 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購買后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故意進行刁難、拖延或拒絕給予辦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三)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給未取得準購證人員的;
    (四)違反規定,占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計劃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者采取欺騙手段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準購證;對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住房辦收回其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對拒不執行的,市住房辦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將申請者載入個人誠信不良記錄,自發現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情節惡劣的,予以曝光;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滿規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收益擅自上市轉讓的,由市住房辦會同相關部門責令其補交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土地出讓金等收益,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上級文件對處罰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辦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 《義烏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最后編輯時間:20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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