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03日 來源:市政府
各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200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精神,決定適當調整我市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企業中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分普調和特調兩部分。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每人每月57元的標準調整。退職人員按每人每月40元的標準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月調整標準。具體標準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1.6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再增發基本養老金:
1.退休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技師資格的退休(退職)人員可適當增發養老金。其中:教授級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其他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增發50元。
2.2005年底前男性年滿70周歲、女性年滿65周歲及其以上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發1.5元。
3.在2006年度內,年滿80周歲(19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發1元;男性年滿70周歲(193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女性年滿65周歲(194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發2.5元。
4.這次調整前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427.50元(我市2006年底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發2元,增發后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不得超過427.50元。
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和這次調整前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427.50元的退休(退職)人員,同時符合上述第2項或第3項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按照浙勞社老[2006]164號文件規定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技師資格的退休(退職)人員,可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參照退休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技師資格的退休(退職)人員標準增發養老金。
(二)對這次調整前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427.50元的退休(退職)人員,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應先按傾斜部分第4項規定標準調整到位,在此基礎上,再按本通知有關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對2006年底前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于我市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這次我市企業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四)退休軍轉干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我市這次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五)退休的原工商業業者(含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我市這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按照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不含退職人員)。
(六)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企業的離休干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參加過抗美援朝的軍轉干部以及2006年12月31日以后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開支渠道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從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 關于200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最后編輯時間:201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