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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烏市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戶口“非轉農”實施辦法


    2010年10月14日  來源:義烏市人民政府
      2010年10月14日  來源:義烏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解決全市未就業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肄業、結業下同)的戶口非轉農”問題,根據浙江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解決有關戶口問題的通知》(浙公辦〔2000〕46號),本著自愿申請、嚴格把關、便民利民、穩妥實施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實施,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村民委員會協助。
      第三條  準予“非轉農”回農村落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995年及以后畢業、肄業、結業,未曾被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縣屬及以上集體企業正式錄用,且未享受城鎮居民房改政策的;
     ?。ǘ┍淮笾袑T盒U猩浫∵w出時屬我市農業戶口;
     ?。ㄈ┥暾垺胺寝D農”時戶籍在本市;
     ?。ㄋ模┻w入地村民委員會同意接收。
      第四條 申請人須向落戶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材料:
      1.《義烏市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回原籍農村落戶申請表》;
      2.畢業(肄業、結業)證書、本人遷出原籍戶籍證明(或遷出時遷移證復印件)、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及婚育狀況證明;
      3.遷入地村民委員會意見;
      4.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意見;
      5.市人勞部門出具的就業情況證明;
      6.市民政部門出具的應征入伍大中專畢業生退伍后未安置證明。
      第五條 市人勞部門負責出具申請對象就業情況證明。市民政部門負責出具應征入伍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退伍后未安置證明。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簽署接收意見,不得以各種無理借口拒絕接收。
      第七條  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核申請對象落戶條件,并簽署同意接收意見。
      第八條 各落戶地派出所負責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回原籍落戶申請的調查,并將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在遷入村、鎮(街道)公示7日,廣泛征求意見。經公示無異議后,簽署審核意見。
      第九條 市公安局根據調查事實和相關規定作出審批意見。
      第十條 被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錄用為公務員、正式職工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錄用后應轉為非農業戶口。
      第十一條   符合“非轉農”條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應在本辦法實施后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的,原則上不予辦理?,F在讀且已遷戶口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后未有正式工作的,可在畢業后第二年內提出申請,準予回原籍落實農業戶口。
      2011年及以后考取大中專院校的學生,對于非因錄取院校原因,本人自愿要求遷出戶口的,應辦理不再回遷承諾手續,以后不允許回遷。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已婚女性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配偶系市內農業戶口的,應在直接遷入男方戶籍地后辦理戶口“非轉農”手續;配偶系市外農業戶口的,只準許在戶口遷往男方戶籍地時辦理“非轉農”手續。配偶系非農業戶口的,允許遷回原籍農村。
      配偶雙方均為符合“非轉農”條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按照農村婚嫁戶口遷移政策遷入另一方后辦理“非轉農”手續。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并轉為農業戶口。
      第十四條  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應征入伍,退伍后已由民政部門安置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畢業后已在義烏市外落戶且在本《辦法》實施前未遷入本市的,必須將戶口遷入本市且將人事檔案在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后方可辦理。
      第十六條 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自辦理“非轉農”之日起,與遷入村(居)民享受同等村(居)民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其村經濟合作社的社員權利,按入社協議確定。
      已整體“農轉非”的村(居),符合“非轉農”落戶條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其權益自發文之日起按前款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 義烏市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戶口“非轉農”實施辦法    {最后編輯時間: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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