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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字義烏 - eyiwu

    義烏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辦法(試行)


    2010年11月16日  來源: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11月16日  來源: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實施社會救助制度,規范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相關部門在對本市居民家庭實施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就學救助、住房保障等制度時,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機構對申請家庭的收入狀況開展調查、審核,并向市有關部門出具書面報告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收入認定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客觀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保護申請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義烏市民政局是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工作的主管部門。
      義烏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中心(以下簡稱收入認定機構)是市政府批準設立,專門負責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工作的機構。
      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的審核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受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委托,承擔低收入家庭認定的日常服務工作。
      第五條  市監察、農辦、總工會、團市委、婦聯、殘聯、慈善總會、發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勞社保、國土、建設、農業、文廣新、衛生、計生、審計、統計、住房公積金管理、工商、國稅、人行、銀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收入認定范圍和辦法
      第六條  低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獲得的貨幣、實物收入的總和,并綜合考慮其家庭財產狀況,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房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八條  存在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一并核算家庭收入;雖戶籍相同,但不存在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應當剔除后再單獨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
      第九條  應計入家庭收入的范圍:
     ?。ㄒ唬﹤€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ǘ﹤€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
     ?。ㄈ﹤€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所得;
     ?。ㄋ模﹦趧請蟪晁?;
     ?。ㄎ澹氖路N植業、養殖業、農業加工業生產所得;
     ?。├?、股息、紅利所得;
     ?。ㄆ撸┴敭a租賃所得;
     ?。ò耍┴敭a轉讓所得;
     ?。ň牛┩恋卣饔醚a償費、土地轉讓金;
     ?。ㄊ┵狆B費、扶養費、撫養費;
     ?。ㄊ唬╇x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基本生活費及各類養老保險金;
     ?。ㄊ┚珳p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屬生活補助、人身傷害賠償中的生活補助費;
     ?。ㄊ├^承性所得、贈與所得;
     ?。ㄊ模┡既凰?;
     ?。ㄊ澹┙浭忻裾执_認的其他應計入的收入。
      第十條  不計入家庭收入的范圍:
     ?。ㄒ唬﹥灀釋ο蠹罢o予特殊照顧的其他人員所享受的優撫、特殊照顧待遇;
     ?。ǘ┱?、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對工作、學習優秀者頒發的非報酬性獎勵;
     ?。ㄈ┙▏叭朦h的農村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的定期補助;
     ?。ㄋ模┮騽趧雍贤K止(包括解除),職工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或一次性安置費;
     ?。ㄎ澹﹩试豳M、撫恤金;
     ?。┤松韨r償中生活補助費以外的部分;
     ?。ㄆ撸┮虿?、因災、因學困難而得到政府救濟款和社會捐贈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復、學業開支部分;
     ?。ò耍┯媱澤驄D獎勵扶助金、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ň牛埣踩硕ㄆ谏钭o理補助金;
     ?。ㄊ┏青l居民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
     ?。ㄊ唬┌醋畹屠U費標準,由單位統一扣繳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及個人自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ㄊ┧畮煲泼窈笃诜龀仲Y金;
     ?。ㄊ┙浭忻裾执_認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一條  各類收入的核定計算:
     ?。ㄒ唬┏擎偩用癜雌涮岢錾暾垥r前6個月內的家庭收入總和計算家庭收入;農村居民按其申請前12個月內的家庭收入總和計算家庭收入。
     ?。ǘ┕べY、薪金所得,城鎮居民按個人任職或者受雇單位勞資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計算收入。不能提供證明的和所提供證明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按我市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算。
     ?。ㄈ┰诜ǘň蜆I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而未就業的城鎮居民,按我市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算。
      農村務工人員,根據工作單位相關證明計算實際收入。不能提供的,按我市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算。
     ?。ㄋ模氖路N植業的按實際產量和當地的收購價,扣除成本后計算收入(自留地收入可忽略不計)。不能確定產量的,按當地同類地域平均產量確定;從事養殖業在一定數量以上的按實際收入計算,不能確定的按當地同類品種的平均收入計算;從事農業加工業的按實際收入計算,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平均效益計算收入時,應減半作為實際收入。
     ?。ㄎ澹┴敭a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按租賃、轉讓協議(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議(合同)或租賃、轉讓協議(合同)價明顯偏低的,按當地同類物品的市場租賃、轉讓價格計算。
     ?。┍毁狆B(撫養、扶養)人不與贍養(撫養、扶養)人共同生活的,其贍養(撫養、扶養)費收入,按贍養(撫養、扶養)協議或有關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br>  無協議或法律文書規定的以及協議或法律文書規定的數額明顯偏低的,按贍養(撫養、扶養)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數×1.5倍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贍養(扶養、撫養)的人數。
      實際支付的贍養(撫養、扶養)費高于前款規定的,按實際支付的數額計算。
      家庭成員向非共同生活的親屬依法支出贍養(撫養、扶養)費的,支出部分在計算家庭收入時相應減去。
     ?。ㄆ撸﹤€人儲蓄及其他金融性財產,按申請之日的實際價值計算,必要時可由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收入認定工作,并作出不予認定其為低收入家庭的結論:
     ?。ㄒ唬┚芙^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的村(居)委員會核查人員進行調查、核查,致使無法核實收入的;
     ?。ǘ┕室怆[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隱性收入)及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或證明材料的;
     ?。ㄈ┩ㄟ^離婚、贈與、轉讓等形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ㄋ模┘彝コ蓡T中有參與賭博、賣淫、嫖娼、吸毒等違法行為,經教育不思悔改的;
     ?。ㄎ澹o正當理由對承包土地人為拋荒的;
     ?。┘彝コ蓡T有出國經商、務工的;
     ?。ㄆ撸┌才抛优鰢魧W或選擇高收費私立學校就讀的;
     ?。ò耍┮荒陜燃彝ピ诒镜剡B續居住時間不滿六個月或間斷居住時間不滿八個月的。
      第十三條  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工作結合專項救助進行,與社會救助無直接關系的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申請不予受理。對于低收入家庭的申請,專項救助部門先認定是否符合專項救助條件,收入認定機構接到專項救助部門轉交的申請人材料后,可相應開展收入認定工作,收入認定結果直接反饋專項救助主管部門。
      第三章   收入認定操作程序
      第十四條  申請家庭需要提供如下材料:1、戶口簿及家庭成員的居民身份證;2、收入類證明;3、婚姻狀況類證明;4、家庭成員關系類證明;5、承諾和授權書以及收入認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村(居)委員會在材料齊全后對申請家庭進行入戶調查,并對申請家庭的收入狀況、實際生活水平等情況進行公開評議。評議結果應張榜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張榜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填寫《義烏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表》,連同其他證明材料一并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第十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成立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評審小組,小組人員由5-7人組成。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村 (居)委員會上報的申請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上報市收入認定機構。
      第十七條  收入認定機構接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收入認定工作,因特殊情況不能完成的報主管部門同意可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收入認定機構可對申請家庭的收入和財產狀況對相關單位進行查詢。經申請家庭書面授權后,人勞社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建設、國土、工商、稅務、公安、金融等部門和機構應向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部門提供下列與申請對象有關的信息:
     ?。ㄒ唬┚蜆I、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領取社會保險金情況;
     ?。ǘ┳》抗e金繳納和使用情況;
     ?。ㄈ┓慨a擁有、房產交易和出租房屋情況;
     ?。ㄋ模┩恋厥褂们闆r;
     ?。ㄋ模┢髽I和個體工商業戶注冊登記、生產經營情況;
     ?。ㄎ澹﹤€人、個體工商戶以及企業納稅情況;
     ?。┸囕v擁有情況;
     ?。ㄆ撸┫硎苡嘘P社會救助、優待撫恤情況;
     ?。ò耍┘彝コ蓡T有關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情況;
     ?。ň牛└鶕杖胝J定工作需要應當提供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結果在當年度有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申請家庭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社會救助待遇的,經查實后,由收入認定機構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認定證明;由專項救助部門取消其社會救助待遇,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相關記錄登入有關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單位建立的誠信體系。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向家庭收入認定部門如實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庭的相關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其上級主管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并應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收入認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涉及認定家庭的隱私和秘密的信息保密,不得向與收入認定工作無關的單位或個人泄露。
      從事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義烏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辦法(試行)    {最后編輯時間: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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