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2月22日 來源:建設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義烏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保障義烏市城鎮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市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租賃與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條件,限定建筑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條 市建設局、市住房辦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銷售、租賃與管理。各鎮(街)、民政、公安、國土等部門協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對象的資格審查工作。
第五條 市建設局、市住房辦設立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與管理的投訴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章 對象與條件
第六條 申請對象
(一)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農戶口5年以上并常住義烏(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人,不包括學生戶口)的家庭;
(二)年滿35周歲以上,具有本市非農戶口5年以上并常住義烏的單身人員。
第七條 申請條件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戶籍條件
1、在申請之日前,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農戶口5年以上并常住義烏。申請人服役或者赴外讀書前戶籍已在本市,后戶籍重新遷入的,可計入年限內。
2、下列人員列入家庭成員:
(1)符合法律規定的夫妻;
(2)35周歲以下的未婚子女;
(3)共同生活的夫妻雙方父母以及其他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人員。
3、滿足戶籍年限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可以分戶申請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年齡在35周歲以上的單身人員;
(2)未單獨立戶的已婚或離異(擁有子女撫養權)人員因無房而實際與父母(子女)同住的。
具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不完全(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應當與其監護人共同提出申請。
4、5年期限均計算至受理公告發出之日止,前推5周年。
(二)經濟條件
1、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年我市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上年度家庭收入是指受理公告發出之日往前6個月的申請家庭收入的2倍。我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采用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最新數據。
2、汽車、房產、攤位、證券、存款及外借資產等家庭財產總額不超過30萬。
(三)住房條件
1、現住房建筑面積低于人均18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積低于54平方米。
2、下列房產面積需計入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
(1)家庭成員私有房產(包括與他人共有房產部分);
(2)五年內(受理公告發布之日止,下同)已過戶的自(共)有房產;
(3)待入住的期房(包括拆遷安置房);
(4)五年內離異的家庭成員,原人均房產面積;
(5)已批建的集體土地上的房產面積。
(四)其他條件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未參加房改以及未享受政策性住房。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八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應共同委托一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委托書需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
申請人憑身份證及戶口簿向市住房辦領取《義烏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及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簽署的愿意接受家庭財產狀況及住房狀況調查并公開公示的授權書。也可以在官方網站網上下載。
(二)初審。
申請人向所在地鎮或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證明或材料。
1、《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簽署的愿意接受家庭財產狀況及住房狀況調查并公開公示的授權書。
3、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
4、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5、由住房辦出具未參加房改及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證明材料;
6、申請人對住房及家庭財產情況的具結保證書。
鎮(街)受理后,可以交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初審。鎮、街道辦事處在受理后15日內完成對申請人住房狀況的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住房辦。
(三)審查
市住房辦收到街道或鎮政府報送的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后,應通過查閱房產登記資料、鄰里訪問等形式對申請認定住房等情況進行核實。時間為20日。核實通過后,統一委托義烏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中心,按照義政辦發[2010]149號《義烏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辦法》(試行)的規定,對申請家庭收入、財產狀況進行認定。由義烏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中心出具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證明。
對戶口本上不能反映戶籍條件所規定的條款的,市住房辦應到戶籍管理部門審查戶籍情況。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住房辦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市住房辦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申請復查。
(四)公示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辦分別在主要媒體、相關官方網站、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家庭成員、收入、資產等情況。
公示期10日。
(五)登記。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包括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住房辦予以登記,并核發《準購證》,在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證明有效期內有效。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證明到期后,需補辦低收入認定手續。
對公示期間有投訴舉報的,由市住房辦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并書面告知。
第四章 搖號與購買
第九條 對已領取《準購證》的家庭,即進入輪候期。
第十條 市建設局、住房辦根據房源情況,制定銷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市內主要媒體公示。
第十一條 輪候按照每次公告后,經核發的《準購證》先后批次進行。房源不能滿足同一批次內所有人員時,按照公開搖號決定本次購房人。
第十二條 在本次購房人中,以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購買順序。
第十三條 搖號過程委托市公證機關組織,并由市監察部門全程參與監督,現場進行公開搖號。
第十四條 申請家庭不到場搖號的作自動放棄,如在當日當次搖號結束前能到場的,可在最后一戶順序號搖完后接著搖號;申請家庭可委托他人參加搖號(憑委托書和入場券,入場搖號)。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到場的,需提前告知市住房辦。
第十五條 搖號后放棄購買的,已核發的《準購證》作廢??稍诒敬巍稖寿徸C》核發之日起滿一周年后重新申請。
第十六條 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市住房辦。經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準購資格,原《準購證》作廢。
第十七條 申請人憑《準購證》和家庭成員身份證在規定期限內選定經濟適用住房后與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合同或預售合同,并繳納相關款項或按規定辦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手續。開發建設單位在其《準購證》上標注“已購”等字樣。
第十八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需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土地登記部門和房屋登記部門應當在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九條 房款計算方法
購房人按照實際購買到的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和經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支付購房款。
第五章 租售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租售對象與條件
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收入在申請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家庭財產不超過20萬元的,經批準可租售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一條 符合租售條件的家庭,經搖號取得當期選房資格時,即取得租售經濟適用住房資格。
第二十二條 租售經濟適用住房的,首次付款部分不得低于總房款的40%,其余款項每年繳納總房款的10%,第五年繳納20%。對確實困難的家庭,經市建設局批準可以延長3年,在3年內交清第五年應繳納的房款。
第二十三條 租售經濟適用房須簽訂《義烏市經濟適用住房租售合同》。
第二十四條 承租部分面積的計算方法
租售經濟適用住房中的承租部分面積=實際租售經濟適用房面積*(1-已繳納房款在總房款中的比例)。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承租部分的租金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以每平方米的價格方式核定。
第二十六條 租金支付
經濟適用住房的承租部分租金按年計算繳納。
第二十七條 租金計算方式
經濟適用住房的承租部分租金=實際租售經濟適用房面積*(1-已繳納房款在總房款中的比例)*經核準的每平方米租金標準。
第二十八條 簽訂租售合同及支付首付款之日起五年內且尚未付清房款的,因戶口遷離本市、租售人死亡、離婚析產等發生租售人變更的,經市建設局核準,受讓人仍符合條件的,可繼續租售該房屋。
第二十九條 租售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住房辦應收回房屋并退還已支付房款:
(一) 將經濟適用住房擅自轉租、轉讓、轉借、調換使用的;
(二) 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 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四) 五年租售期滿后既不申請延期支付又不按時繳納房款的;
(五) 五年租售期滿后經批準延續3年,仍未能全部繳納房款的;
(六) 利用經濟適用住房從事非法活動的;
(七) 嚴重損害經濟適用住房的;
(八) 其他應當收回的情形。
第六章 上市準入
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用于自住。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5年以內(起計日期為取得房產證之日,下同)或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轉讓(贈與)、出租、閑置、出借、抵押,但為購買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銀行設定的抵押除外。5年之內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予以優先回購。
在限制上市時限內,因離婚、繼承析產需要變更產權人的,由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申請人死亡的,須出具死亡證明)共同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允許變更產權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產權人變更后,其經濟適用住房性質和限制上市交易期不變。房屋登記機關應在“附記”中注明“經濟適用住房繼承”或“經濟適用住房離婚析產”、準予上市日期等相關內容。
5年期滿的,購房人可以轉讓,但應按照轉移登記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確認價與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時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出讓金等收益。同等條件下,市住房辦可以優先回購。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建設局、市住房辦共同負責解釋。
# 義烏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最后編輯時間:201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