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1月28日 來源:義烏政府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促進我市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社會保險政策精神和省政府《關于加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通知》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應堅持個人、集體、政府共同承擔,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
第三條 勞動保障部門是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的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財政、農業、公安及各鎮(街道)負責本辦法實施工作。
第二章 參保范圍、對象、時間
第四條 參保范圍:本市范圍內因城市拓展、道路網絡、市場建設、工業園區開發等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2畝的村(村民小組)或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五條 參保對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列入土地承包時純農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現役義務兵、各類在校學生(研究生、博士生除外)、返回原籍的歸正人員。
下列人員不再列入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對象: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離退休(職)人員;
(二)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第六條 2008年1月1日后被征地的農村居民應以村民小組以上組織(自然村、行政村或集體經濟組織)為參保單位,按征地時間同步參保。2007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農村居民允許以家庭戶為單位,由村集體組織統一辦理參保。
第三章 繳費標準和參保登記
第七條 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費采取一次性繳費方式,繳費標準為6000元。以后繳費標準隨我市經濟發展由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第八條 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鎮(街道)負責籌集并上繳“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九條 凡符合條件參加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村(村民小組)或集體經濟組織,憑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情況說明書(說明書要寫明被征地情況和耕地情況)、《義烏市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花名冊》、參保人員戶籍證明原件, 經所在鎮(街道)會同國土資源、公安部門審核同意,送市社保處復核后予以登記辦理。
第十條 被征地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后,由市社保處發給《勞動保障卡》,并按照公民身份證號碼,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一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未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村居民在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應有其監護人簽字。
第四章 個人帳戶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一條 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由下列兩部分組成:
(一)個人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個人帳戶儲存額利息。個人帳戶每年按記帳利率計息一次,記帳利率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記帳利率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村居民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無特殊情況不得提前退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退還個人帳戶儲存額:
(一)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出國(境)定居或戶籍移出義烏市區域外的;
(三)義務兵提干的;
(四)大中專學生畢業后被行政事業單位錄用的。
第五章 養老待遇
第十四條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參保人員,可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參保繳費時男年滿60周歲及以上、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的,當月辦理參保繳費,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70元,以后隨我市經濟發展由市政府適時調整。
第十六條 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為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金標準減去個人帳戶養老金?;A養老金由財政預算安排。
個人帳戶養老金為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完后,由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金由市社保處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村居民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親屬應在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對死亡后隱瞞不報、冒領養老保險金的,按規定如數收繳并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被征地農村居民在按月享受養老保險金待遇期間被判刑或勞教的,在服刑或勞教期間不再享受養老保險金待遇,刑滿或勞教期滿后,養老保險金按判刑或勞教前的養老保險金標準發放。
第六章 基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市社保處負責征繳和管理,負責編制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及預算情況,按照社?;鸸芾淼南嚓P規定對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進行及時、準確的核算。每季向財政部門提供參保人數、享受待遇人數及基金收支情況。
市財政負責審核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財政專戶核算工作;負責審核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的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支出用款計劃的安排;負責審核社保經辦機構編制的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和決算。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顚S?,接受市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轉借、挪用或侵占。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按土地出讓金收入的5%建立征地調節資金,基礎養老金在征地調節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建立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監督委員會由市監察、人事勞動保障、財政、審計、國土資源、公安、農業等部門和鎮(街道)、經辦機構代表、參保人員代表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委員會每年聽取一次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和經辦機構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情況和預算、決算編制情況以及審計情況的匯報,對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七章 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關系
第二十四條 已參加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男年滿45周歲(含)、女年滿40周歲(含)以上,允許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一次性繳費人員),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
參保繳費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的,當月參保繳費,次月起享受養老待遇。
第二十五條 一次性繳費標準為66000元(原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予以退還)。年滿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超過1個月,繳費金額減少100元。以后繳費標準隨我市經濟發展由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 一次性繳費人員個人帳戶劃入標準為繳費總額的40%,其管理辦法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相同。
第二十七條 一次性繳費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享受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按照義政辦發〔2007〕104號《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文件規定執行,最低養老金標準目前暫定為623元/月,以后隨繳費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會同財政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 一次性繳費人員個人帳戶劃入標準為繳費總額的40%,其管理辦法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相同。
第二十九條 一次性繳費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親屬應攜帶火化發票、死亡證明、領取人和死亡人關系證明、領取人身份證原件于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終止手續,退還個人帳戶儲存額并領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人員同等標準的喪葬費。
第三十條 原享受政府政策性補助、優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供養人員保養費等待遇的各類人員參加一次性繳費的,從享受待遇之月起,不再同時享受原有待遇。
第三十一條 既參加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又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參加一次性繳費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的金額允許抵扣。
根據浙勞辦〔1999〕103號文件規定已辦理“前補”繳費手續的人員不列入一次性繳費范圍。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實施?!读x烏市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障暫行辦法》、義政辦〔2005〕148號抄告單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 義烏市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最后編輯時間:2012-05-13}